合同诈骗罪法院裁判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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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的判定主要基于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若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因此获取了巨额财物,就会被定罪。具体的刑罚则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进行划分:若涉案金额较小,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涉案金额较大,刑期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刑期则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审判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主观恶性、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其中也包括犯罪前科和自首立功等情节,这些因素都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合同诈骗罪法院裁判标准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法院裁判标准是什么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法院审判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情节以及所涉及到的金额数目。通常情况下,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其最终目的,并且在签订或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当中采取欺骗手法,从而获取了相关方当事人的大量财物,那么这将被判定为犯合同诈骗罪,其刑罚程度将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刑罚将升级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

然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刑罚则会进一步加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众多因素来进行裁决,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所制造的不良后果等等。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多次实施过类似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他是否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为国家做出贡献等情节,都将会对最终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怎么样量刑

针对合同诈骗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专门明文规定。

具体行为特征包括:

以非法占有为追求,在签订、执行各种形式的合同活动中,诈骗属于该类犯罪的被害人的财产,如果犯罪手段复杂且非法获利数目大,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之,若所得赃款数目较小或情节轻微,则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然而,当犯罪手段手段恶劣,非法得利金额异常庞大或具有其他严重特殊情况时,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残忍打击。

而对于那些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甚至是造成损失达到巨额程度,情节尤其严重者,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伴随着高额不等的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以虚构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实施欺诈

(2)使用伪造、篡改或者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偿债保证

(3)缺乏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式,诱导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新的合同并执行;

(4)收到对方当事人所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藏匿;

(5)利用其他各种方式进行合同诈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有权处理吗

合同诈骗罪乃属刑事犯罪之范畴,においては,公安机关が合法的権限を行使して事件の処理を担当する。合同诈骗罪は単纯に、ある者が意図的に他者から财産を夺うことを可能にしようとして、契约の缔结や履行过程で、虚伪の事実や真実を隠蔽したり、欺瞒的な手法を用いることによって、相手方当事者から金銭を诈取する行为を指す。一旦、犯罪の関连情报や报告があった场合、公安机関は法的手続きに従って捜査を开始する。调査と証拠収集を通じて、书面証明、物理証拠、目撃者の証言などの関连証拠を収集し、犯罪事実の存在と犯罪者が负担すべき责任を确认する。もし、捜査の结果、犯罪が确立された场合、公安机関は検察机関に移送し、最终的には裁判所が判决を下して刑罚を科す。

合同诈骗罪审判依据犯罪情节与金额。非法占有财物,合同签订或履行中欺诈获巨款即定罪。刑罚依金额分档:小额三年下徒刑或拘役加罚金;大额三至十年徒刑加罚金;特别巨大则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罚金或没收财产。审判时,法官综合考量主观恶性、手段恶劣性及后果等因素,包括前科、自首贡献等,均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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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诈骗罪的裁量标准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3-4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判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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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结论:不构成。 解析: 虚假仲裁不构成诈骗罪。 虚假诉讼不是诈骗罪,而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一是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院对诈骗罪的裁量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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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诈骗罪既遂的裁量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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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对诈骗罪的裁量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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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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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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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表妹现在因为犯了诈骗罪被人给报警抓到了,法院对于诈骗罪会给判刑,诈骗罪的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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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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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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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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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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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保险诈骗罪既遂如何裁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对保险诈骗罪既遂如何裁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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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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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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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裁量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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