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准予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若案情需要被退交补充侦查,正常情况下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补侦工作并结案;如需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则应以二次为限。如此设定,旨在确保案件处理之高效性以及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