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行为主体已经实施了以暴力手法、胁迫态度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其他人的违法行为。其中所提到的“暴力”因素,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等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受害者身体;而所谓的“胁迫”,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受害者施加恐吓、威胁等精神压力来实现强制性目的;至于其他的犯罪方法,顾名思义,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的其它一切使他人无法反抗、甚至在事发当时完全没有意识反抗的手段都属于此范畴之内。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猥亵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亲吻、搂抱、抚摸性器官等直接涉及性侵层面的行为。当然,这些都是比较常见且明确的性侵犯行为表现形式。然而,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猥亵行为,它们可能并不明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引发公众关注,但仍需引起大家对于此类问题的高度重视与警惕。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就是,此类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受害者的个人意志与意愿。这是对于受害者尊严与权利的极大挑战,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侵犯。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绝不能姑息纵容,必须从严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