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所提及的殴打通常指被告人针对被拘禁者的肉体施行严重的暴力手段,造成后者的身体受损。在此类情况下,殴打的界定并未强调必须达到重伤程度,只要证实被告人具有主观上故意施行暴力,并实现了对被拘禁者身体所造成的疼痛或者损害这一客观结果,便可以初步判定构成此项罪名。举例来说,包括但不限于拳击、脚踢以及利用工具进行抽打等方式都可能构成殴打行为。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便殴打行为并未直接引起明显的身体伤势,这依然可能成为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评估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