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刑事拘留行为是否应当负有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时,其具体情形将成为关键性的参考因素。假设刑事拘留之行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尤其是在错误拘留方面存在失误,那么相关部门就必须承担起赔偿的法律责任。然而,若拘留行动是严格依据相应法规执行,且遵守了法定程序及特殊要求,则在此种情况下,不必要进行赔偿。通常来讲,所谓的“错误拘留”一词,多指原本并未构成犯罪,亦或是没有足够证据来证实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员被采取的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