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单纯的宰杀犬只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然而,若是所宰杀之犬系他人所有并具有充分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所有权,同时此犬价值上具备一定的规模与意义,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故意损坏财物犯罪的实施过程。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刑事拘留的期间标准通常设定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度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以团伙形式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员来说,拘留期限制可以被适当延长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