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刑事案件,它的立案管辖到底该怎么定?其实方法简单得很,主要就是抓住俩个要点:要是犯罪行为人做坏事儿的地方,咱优先考虑去那儿管;
另外要是他在自己家这边犯了案子,那也不能放着不管于是在他家那边的法院也能办这事儿。
首先说说犯罪行为地。这个范围可大了,除了犯罪行为发生的那儿以外,从准备出发到快要完成,从启程到路遇,只要跟犯罪行为有关系的地儿都算。比如说你把别人打伤了,那打人的那个地方就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再来看看犯罪结果地。这玩意儿是指犯罪行为造成了伤害、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个地方。再说说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该不该管。如果他在家附近犯罪,可能会更好地帮助他重新做人,或者当地方便取证什么的,那么他家所在的法院也就能管。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被告人的居住地址。有的时候,他的户口本上的地址跟真正住的地方不一样,这个时候,经常居住地就成了他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就是说,被告人自从离开他原来的居住地以来,一直住在某地,而且至少满一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