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犯在監獄或拘留所中的拘留期限,在檢查階段中最長不可超過七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中,這個時間的上限是六個半月;至於在一審階段,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月;而到了二審階段,最長期限則不得超過五個月。然而,若案件的具體情況非常複雜,經由法定程式的批準,這些期限還可進行延長。然而,對於那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況之一的案件,經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準,這些期限都可以再進行三個月的延長;若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進行更長時間的延長,則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總的來說,每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都需要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