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殴击之后,经过三日再行进行伤情鉴定往往也是具有可信度的。然而,关于伤情鉴定的时间限制却并不完全固定不变,它主要取决于受创者的身体状况以及所受到伤害的具体严重程度。一般的理解是,如果在受伤时,人体表面的损伤状态较为直观且具备立即开展鉴定工作的条件,那么应该尽量在受伤后迅速展开鉴定。然而,若个体在创伤初期表现出非常微小的损害迹象,并且这这类损害随着时间推进而逐渐显现,那么在伤后的第三日乃至超过这个天数后再行开展鉴定活动也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在伤后第三日后才提出鉴定申请可能会因为时间上的延迟带来一些搜集与固定证据方面的困难。例如,受伤痕迹的转变过程、相关目击证人记忆的逐渐模糊等等。尽管如此,如果能够提供完善充足的病历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辅证材料,以明确证实受伤原因及其关联性,那么这样的鉴定结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