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当中进行借贷活动,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协作方。开设赌场罪乃是指以谋取利润为目的,组织众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或将赌博视为事业并且开办赌场的非法行径。在赌场中进行借贷行为,无疑为赌场的正常运营以及其内部的赌博活动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基础,实际上从客观角度稳步推动了赌场的运营及其赌局的连绵不断,从而可以被视为对开设赌场罪这一犯罪项目的实质性协助。因此,这种借贷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作开设赌场罪的协同犯罪分子。然而,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全面考虑到借贷者的主观意图、借贷金额、所获得的利益状况、在赌场中所扮演的角色等等多方面因素。若借贷者只是偶尔、小额地进行借贷活动,而且对于所在场所系赌场这一事实并不明晰知晓的话,那么他们或许无法被判以这种罪名。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根据每一个特定案情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来进行深入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