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当于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案件中,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个工作日。
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材料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