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进行初步侦查时所能使用的时间上限为两个月。然而,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得出结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生效。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获得相应的侦查期限延长:
首先,对于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其侦查期限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至四个月;
其次,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其侦查期限同样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至五个月;
最后,对于犯罪涉及面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其侦查期限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至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上述规定的侦查期限延长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得出结论,那么他们的侦查期限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但这一次的延期必须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