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离婚案件中,法官主要根据“夫妻感情已然破裂”这一法律原则进行裁决。然而涉及到一方恶意挑起离婚诉讼时,完整的审判过程并不能仅依据这一标准来下定论。此时,法官需要对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当事人之间是否满足法定的分居时间达到了两年以上;或者存在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故意虐待、残忍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存在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并且多次戒而未果等情况。在此基础之上,如果仅仅是当事人无缘无故地找茬儿,而且不存在上述明确表明夫妻关系已经裂痕深重的状况,同时另一方坚决表示不予离婚的话,那么法院很大程度上会依据这些情况决定暂不批准离婚。然而,当这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证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法院也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总而言之,最终的离婚判决还是要基于既定的事实和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