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并积极参加相关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庭时,原告亦有权选择委托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人士代替其出席庭审。假设原告未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达法庭,或者尽管接到开庭通知却没有任何合理缘由而拒绝到场,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经法院发出正式传票进行催促之后仍然拒绝出席,那么法院将会依照相关法规将该诉讼视为原告主动放弃诉讼请求,即按照“撤诉”处理。然而,我们强烈建议原告尽可能亲自出席庭审,因为这样可以更加直观、准确地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情况,有助于法庭全面掌握案件的关键信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时做出恰当应对,以期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