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当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并且经过调解依然无效的情况下,就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大家注意。其一,分居的原因必须得是感情方面出现了问题,也就是“感情不和”,不能是其他诸如工作原因等导致的分居。其二,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存在,像双方共同签署的分居协议,能清晰表明双方在分居这件事上的意愿和约定;一方在外单独居住的租赁合同,能直接证明其实际的居住情况;还有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另外,即便满足了分居满二年且感情不和等条件,也不能自动离婚,而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问题、家庭财产分配等,以此来准确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只有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