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半的刑期,其计算起始点通常是判决执行之日。这意味着,当判决正式生效并交付执行机关开始执行时,刑期才开始起算。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此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并处于羁押状态,那么羁押的每一天都可以折抵刑期一天。例如,某人被羁押了三个月,那么在最终的一年半刑期里,这三个月会被扣除,实际服刑时间就变为一年。
而如果判决前此人并未被羁押,那么刑期就从判决生效且交付给执行机关(通常是监狱或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无论是哪种情况,刑期的起算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的羁押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准确判断。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刑罚的执行公平、合理,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