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谅解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有着明显的差异,确实难以简单地评判哪一个更好。
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之心,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的时候,通常会被当作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说,一个人犯了罪,他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讲述自己的犯罪过程,这种积极的态度就会在量刑时得到考虑,从而有可能让他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而谅解,是指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表示原谅。当犯罪人获得了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不过这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打个比方,一个人伤害了他人,而被害人的家属选择了原谅他,那么这个谅解因素就可能会在量刑时被法官考虑进去,让犯罪人的处罚有所减轻。
如果一个犯罪人既能自首又能获得谅解,那对他的量刑肯定是更为有利的。但如果只能在自首和谅解中选择其一,就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了。一般情况下,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相对更加稳定和明确,它是犯罪人主动承认错误的表现。然而,在那些罪行比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中,谅解的作用也可能会非常显著,有可能会让犯罪人避免受到较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