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最严重的立案标准主要集中在被执行人的一系列恶意行为上。
被执行人若隐藏自己的财产,将其转移至他处,或是故意毁损财产,使其无法正常用于履行判决;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让财产脱离自身掌控,又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以执行,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例如,这种行为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债权人原本期待通过判决能获得的权益无法实现,生活或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还有,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使得担保失去作用,进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另外,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却拒不协助执行,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也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值得强调的是,在认定拒执罪时,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看其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却仍执意为之;同时要分析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这些行为最终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这样才能准确地对拒执罪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