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纠纷的领域里,被告常常会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其一,坚称不存在“没有合法根据”这一关键构成要件。就像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双方原本就有合同关系,那给付行为就是基于这个合法的合同基础,并非不当得利;或者给付是因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有合法依据的。其二,辩称所获利益已经不存在了。比如,所获利益已经通过合法的转让行为,转到了他人名下,或者已经被合理消费掉了,又或者因为其他合法的原因而消失不见了。其三,强调是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才导致了给付行为的发生,像原告自己出现了错误的判断,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而做出了给付的决定。
此外,被告还能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进行抗辩。要是原告的请求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那么被告就可以主张自己的胜诉权已经消灭了。不过,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告必须要为自己的这些抗辩理由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要是不能提供有力证据,那么就很难让法院相信并采纳他的抗辩,从而可能会面临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