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借条里担保人的那个保证期间,要是有约定的,那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模模糊糊的,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算,往后推6个月就是保证期间。
像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是有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要求担保人去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让担保人去承担保证责任,那担保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不过得特别注意,这个保证期间可不会因为任何事情而发生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那种法律后果。所以,作为担保人一定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间,这样才能避免给自己带来一些没必要的法律风险。比如说,要是约定了保证期间是从某个具体日期开始算6个月,那担保人就得心里有数,在这6个月内要是没接到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通知,就可以放心。要是没搞清楚,万一超过了这个期间,那可就麻烦,可能就得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