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开庭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以下这些费用。
首先是案件受理费,它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争议金额来按比例收取的。像财产类案件,是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进行分段累计交纳;而非财产类案件,就只是按件交纳。
接着还有申请费,像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之类的情况就会用到。
另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时,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也得算在内。
要是案件涉及到财产保全,那还可能会有保全费产生。而且,如果当事人聘请了律师,那肯定得支付律师代理费,但这可不是法院收取的费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是由败诉方来负担的,当然,胜诉方如果自愿承担的话也是可以的。要是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法院就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需要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