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债务承担的事儿,那可得好好掰扯掰扯。就说那免责的债务承担,那可就跟找对象似的,得经过债权人这个“丈母娘”的同意才行。你想想,人家债权人凭啥无缘无故就同意你把债务给甩了?这明示,就好比债权人拿着个大喇叭,清清楚楚地跟你说:“行,你把这债务给别人,我同意。”这多直接。而那按照交易习惯从行为推断其同意,就跟猜谜语似的。比如说,债权人平时跟你打交道的时候,每次都对你特别大方,从来没因为这债务的事儿找过你麻烦,那这时候你要把债务转给别人,人家就算没明说同意,那按照这交易习惯,也差不多能推断出人家是同意的。
再说说那并存的债务承担,那可就跟合伙做生意似的。当承担人与原债务人达成合意,或者直接跑到债权人面前,拍着胸脯说:“我愿意承担这债务。”这时候,债务承担就生效。就好像两个小伙伴一起扛起了这债务的担子,一起往前冲。
不过,在咱这法律实践的大舞台上,债务承担的生效可没那么简单。那合同约定就像是游戏规则一样,要是合同里有特别的规定,那得按照合同来;法律规定,就像是法官手里的天平,得公平公正地衡量各种情况;还有那具体证据,就跟侦探找线索似的,得把那些能证明债务承担生效的证据都找出来才行。要是有争议,那可就得把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好好琢磨琢磨到底啥时候债务承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