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要是遇到案情比较复杂,期限到了却没法结束的案子,就可以经过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把期限延长一个月。
要是碰到那种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那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之后,就能够再延长两个月。
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规定把期限延长之后还是没法侦查结束的话,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接着再延长两个月。等侦查结束之后,就会把案子移送交给检察院。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那肯定得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