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国家,离婚起诉判离的标准那可真不是靠起诉次数来决定的。你想想,法院判断离婚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比如说,要是有那种特别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像重婚这种事儿,那可不得了,一方有了别的配偶,这感情肯定破裂;还有家暴,那对另一方的身心伤害可大了,感情肯定也没法儿好了;再有那些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把家里的钱都败光了,这日子还咋过,感情肯定也破裂;
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长时间不在一起,感情也差不多消磨没了。像这种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形的,哪怕就一次起诉,法院也有可能判离。
但要是没有这些法定的情形,第一次起诉通常是不会判离的。不过,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了,这时候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那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说,能不能判离,关键就在于证据能不能充分地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可跟起诉次数没啥直接关系。就好比两个人一开始感情还行,可能因为一些小事闹别扭起诉了一次,没判离,但后来分居时间长了,感情真的破裂了,再起诉那肯定就会判离;反之,要是感情没破裂,哪怕起诉十次八次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