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那可得好好掰扯掰扯。就好比两口子过日子,这居住权就像是房子里的一把特殊钥匙。要是夫妻双方事先就像签合同一样,约定好了谁有居住权,那事情就好办多,直接按约定来就行呗。可要是没这约定,那可就热闹。
比如说,这房子本来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就好像一个大蛋糕,两人各有一份。那在离婚财产分割还没弄完之前,这男方就好像有权利在这个蛋糕上切下一块来,暂时住着,这就相当于他有居住的权利。但要是这房子完完全全是女方的,就好像这整个蛋糕都归女方,而且离婚判决里也没说男方能住,那男方就好比想从别人碗里抢饭吃,那多半是没权利继续住。
再想想,还得看看男方的居住需求,要是他没地方住,那肯定希望能在这房子里多待一会儿。还有经济状况也很重要,要是男方经济条件不错,自己能租个房子住,那还好说。要是经济条件不行,没地方住,那这居住权的事儿就更得好好琢磨琢磨。所以说,不能简简单单地就说男方有没有居住权,得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离婚判决来仔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