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民法典》里关于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那可真是太重要。就好比说,员工找公司借钱,没明确说啥时候还钱,那根据规定,从债务该还的日子起,往后推六个月就是保证期间。这六个月就像是个“有效期”一样。
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比如说银行或者其他债主)没去法院告债务人(就是借钱的员工),也没去申请仲裁,那保证人(比如公司里的某个担保的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就相当于不用帮着还钱。
要是主合同里对还钱的期限没约定好,或者约定得模模糊糊的,那保证期间就得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钱的宽限期结束那天开始算。这里得特别注意,保证期间可不会中途停下来(中止),也不会重新开始算(中断),更不会变长,就一直按着开始算的时间走。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在这个保证期间内赶紧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是拖拖拉拉的,那可就有可能让保证人免责,到时候自己的钱可能就拿不回来了。这可都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可不能马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