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之下,原告有很大可能还是需要去举证的。即便被告已经承认自己欠钱了,然而对于欠款的那些关键要素,像具体的金额、形成欠款的原因、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有利息约定等等,原告还是得拿出证据来进行证明。
比如说,要是欠款金额这方面存在争议,那原告就必须拿出像借条、合同以及转账记录之类的证据,这样才能把具体的欠款数额给明确下来。
另外,像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约定这些方面,如果没有书面的证据,一旦被告反悔了,或者双方的说法不一样了,此时原告就需要凭借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虽然被告的承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绝对不意味着原告就可以不用去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