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可真是个需要好好掰扯掰扯的事儿。这犯罪对象“公众存款”,说白了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钱。就好比一个大池塘,里面有好多好多不知道是谁的钱。
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那可重要。它强调的就是存款来源的那种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就跟天上的星星似的,数都数不清。可不是说非得有好多好多人往里面存钱才叫“不特定多数人”。
从法律认定角度来说,可不能单纯以人数的多少来判断。关键在于吸收资金对象的那个开放性和社会性。就好像一个大喇叭,对着四面八方不停地喊,让所有人都能听到,那这行为就带有公开性。
比如说,有个老板,他通过电视广告、街头传单,还有那种大型的推介会,向社会上的人公开宣传他的投资项目,吸引大家把钱存进来。虽然最后真正存钱的人可能没那么多,但只要他的行为有公开性、广泛性和不特定性,那不好意思,他就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好比一个人在热闹的集市上大喊“快来存钱,收益超高”,虽然可能只有几个人真的被他吸引过来存钱了,但他的行为已经具备了那些犯罪的特征。所以,可别小看了这“公众存款”和“不特定多数人”,一不小心就可能掉进法律的陷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