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方欠钱不还时,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跟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说公民离开住所地一直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要注意,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可不算经常居住地。
要是合同里面对履行地点有约定,比如说约定在出借人所在地来履行还款义务,那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另外,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方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太清楚,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没办法确定的话,就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这也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他所在的地方的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