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保证期间的事儿。就好比说,这保证期间就像是一个时间的“警戒线”。要是当事人自己约定了保证期间,那就按照他们约定的来。可要是没约定,那可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整整六个月。这就好像是给债务加了个小“保险期”。
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早,或者跟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可就相当于没约定。就跟你约了个今天要还的钱,结果保证期间也是今天,这咋行,得重新约定。
而且,这保证期间可不会像公交车一样动不动就“暂停”(中止)、“改道”(中断)或者“延长”。它就那么稳稳地待着,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那可不行,得按照二年来算。要是约定得模模糊糊不清楚,那就又回到二年。这可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可不能随便瞎搞,不然到时候出了事儿,可就麻烦。就像你去买东西,得按照商家的规矩来,不然人家可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