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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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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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

针对不同的投标项目,法律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限额不同,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最高额。那么大家知道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钱吗?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情形是否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有效期即将结束但尚未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此种情形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依法招标人应向该投标人支付未中标补偿费。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可以不确定其为中标人。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不得超过10万元,而政府采购项目不能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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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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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此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通常情形下,只有是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之中明确写明需要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方才需要采取现金、银行汇票等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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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是不能够超过投标者对其投标的总价额的百分之二的,并且投标的保证金的总额是不能够超过800000元的,如果超过的话,则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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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超范围经营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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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投诉超标经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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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建筑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章招标中有提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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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东西怎样投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超市盗窃一般是以盗窃涉案金额来定罪处罚的。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出超范围经营范围应该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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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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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过期的超市里的食品,怎么投诉超市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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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多少
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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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短期投资要如何取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短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取得
当小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201×年6月20日,星海公司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上购入B公司的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3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元,并于201×年7月1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201×年6月20日
借:短期投资 29 000
应收股利 1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2. 201×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应收股利 1 000
三、短期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3-3】201×年10月1日,将持有的D公司的短期投资对外出售,其账面余额为2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000元,实际收到D公司的价款为21000。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00
贷:短期投资 19000
应收股利 1000
投资收益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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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该怎么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短期投资该怎么取得问题解答如下,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短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取得
当小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1】201×年6月20日,星海公司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上购入B公司的股票,实际支付的价款3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元,并于201×年7月1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201×年6月20日
借:短期投资 29 000
应收股利 1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2. 201×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应收股利 1 000
三、短期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3-3】201×年10月1日,将持有的D公司的短期投资对外出售,其账面余额为2000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000元,实际收到D公司的价款为21000。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00
贷:短期投资 19000
应收股利 1000
投资收益 1000
国家标准规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投标,必须全部投标。
[律师回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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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超过80万有何利弊?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80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80万的门槛可以提高竞标人的素质以及保证了竞标成功的企业实力雄厚,但是同时也淘汰了一大批竞标者同时增加了受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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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招投标标准,招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是否有规定
[律师回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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