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开庭的次数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定标准,它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
倘若案件的事实较为清晰,证据也十分充分,并且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争议不大,那么很有可能只需要开庭一次,就能够作出最终的判决。然而,一旦遇到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难以确切判定,又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仔细核实等情况,那么就很可能会多次开庭。
一般来讲,法院通常会在立案后的6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多次开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所以说,离婚案件一审开庭的次数是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其关键就在于案件本身所呈现出的具体状况。无论是一次开庭还是多次开庭,都是为了能够给离婚双方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