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之后得以无罪释怀的案件中,确实存在获取国家赔偿的可能性。若并未涉及任何犯罪行为,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涉案情节严重,从而陷入误判被错误拘留的情况时,当事人自有权依法寻求国家赔偿。然而,若被告在被拘留期间已实际涉嫌犯罪行为,只不过由于其情节过于轻微且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较小,而未被判定为犯罪并最终予以释放者,则往往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