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夫妇任何一方无论是否以其个人名义,只要是为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都不能归为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然而,如果有债权方能通过有效证据表明这项债务是用于支撑他们的共同生活、一起投入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出于双方均同意和接受的目的,那么这个债务就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背负的债务,他们都需要按时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