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个人债务的问题,倘若在夫妻共有的财产份额中,属于债务人配偶的那一部分明确清晰,那么在执行时也就只能针对债务人所占有的那部分比例进行追究。然而,若情势不允许将此部分份额区分开来,并且夫妻二人并没有就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达成任何协议或共识,法律机构可能会对共同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在此之后,必须确保债务人配偶对其份额以外的其他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