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可能发现的新证据,在提供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做出逮捕决定及其进行时间,都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和考量。若在此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诸如销毁证据、伪造证据、串通口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刑事追诉、公诉或审判活动进行的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违抗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且此类行为情节严重者,则该被取保候审人员将有可能面临相应的逮捕决定。通常来说,并无固定期限对此作出明确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