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文书,一贯沿袭的做法是由最初做出该项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负责签发、发放给当事人。倘若取保候审源于公安部门的裁定,相关人士便需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领取相应的文书;若系检察院或法院所做的决定,则应向这两个机构提出申请,并在获准后领取相应的文书。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务必详细阐述其合理的请求缘由,同时根据相关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交所需的各类材料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