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使涉案人员得以无罪释放,通常须具备充足有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并不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勾当,亦或是并未通过实际行动对其犯罪行为施以任何形式的援助。例如,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阐述自身曾遭受欺诈或误解,从而导致对所参与的活动性质产生了严重的误解,对其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毫不知情;或者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完全处于正常且合法的商业运营范畴之内,并无任何蓄意协助犯罪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