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刑措施中的拘束传唤属于强制性的手段之一。通常而言,实施此类拘束传唤的权力由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或是法院行使和决定,同时也由这些机构亲自进行执行。对于申请使用拘传这一手段的条件,通常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过合法的传唤之后,仍然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接受调查。申请拘传的主体通常为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机构。在提出申请的过程中,相关机构应当填写一份名为“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文件,详细说明被拘传人员的个人信息、拘传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等,然后经过部门主管的严格审查,再上报给检察长或院长审批通过后,才能制作拘传令以实施拘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拘传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如果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的话,那么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