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囯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当丈夫由于赌博行为而产生负债时,其配偶往往不必与之共同负担。赌博系违法行为,此种情况下所衍生的债务并不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范畴。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债务被视为个人过度消费所致,不具有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需具备的特性。然而,如有债权人能够证实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以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法定用途,那么其配偶也有可能须对此负责。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证明赌博中所产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确实是颇有难度的。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妻子对于丈夫因参与赌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并无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