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由公安机关在特定场所进行指定,但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确定固定住所的特殊情况下,审慎选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必要的。同时,务必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或特定的法律事务处理地点执行。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操作步骤,在实施过程中,除非有无法通知到的情形出现,否则均应在完成监视居住行为之后的第二天24小时内,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当事人的家属。而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必须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定准则和限制条件,例如未经执行机关审批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既定的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等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无疑将会面临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司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