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论“代位权”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这个概念所涉及的几个关键因素并掌握其成立所需的必要前提条件,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要的一点是,作为债权人必须拥有对作为债务人的实体的一种合法规避的债权,并且这份债权的应履行时期已经来临并达到了相应的期限要求;接下来,我们要关注到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具有金钱性质的债权,未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仲裁手段来向次债务人进行主张;再有,如果遇到债务人对于自己享有之权益的怠慢行使,这一行为已切实对作为债权人的一方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迟缓行使,使得他无法如期偿还应当承担的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也是代位制度设立的初衷所在;最后一个很重要的要点在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不属于那种专属性质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仅限于特定个人所有或支配。举例说,这其中包括了基于某些特殊关系诸如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等因素所形成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及赔偿请求权等诸多类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