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构由于提供的证据尚显不足而将案件发回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行为,我们称之为“退回补充侦查”。在接到此类案件的退回信息之后,公安机构必须严格根据检察官所勾勒出的事项列表和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在该案件中展开补充侦查操作。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只有两次机会,每次时间界限通常设定为一个月。在此次补充侦查期间,公安部门有责任对原来的案情展开重新审视并收集新的、更加确凿的证据,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已有的证据链条,最终以满足提起公诉所需的证据门槛为准则。换句话说,如果经过这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旧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那么检察机构将不得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仍然取得了充足的证据,那该案件将会被再次移交给检察机构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