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成立必要条件,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他方所享有的债权需得合法并已届满到期(即按法律法规设立,且已至履行期限);其次,债务人应当视为已经怠于行使自己债权(即债务人本应拥有并可以行使的债权但未予实施);第三,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行为已经实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未行使权利并不影响债权人威胁的实现,则在此种情况下无法主张代位权);最后,债务人生效显著上升的非专属性债权(如依据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各类劳动所得、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用、人寿保险赔款、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综合以上各个因素来看,只有当债权人同时严格遵守以上述条件时,才得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