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被告方、自诉人及他们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享有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有效期限设定为十天,具体起算日期是从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翌日开始计算。然而,关于二审程序结束的具体时限,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未得到明确且统一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在两个月经以审理并做出结论。若涉及到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或是同时包含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出现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者,需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四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等相关工作,那么审理期限也将会随之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