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同居阶段所购置之房产,其是否应归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则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严谨分析。若在购房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投资出资金额,同时也存在明确声明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之意向,如此则在婚姻生活正式开始之后,一般可以将此房产视作双方共有财产。然而,如果购置商品房的款项是由其中某一方独自承担,且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其他出资人的名义之下,那么在结婚后的一段时间内,这处房产依然会被当作是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看待。然而,如果在婚后的日子里,双方共同参与了房贷的偿还工作,那么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房贷额度以及与此相关的房产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合理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