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未续签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款项赔偿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被解雇员工所获得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收入,这需要从他们的总额中扣减掉一定比例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人均薪资的三倍数量内,按照这一规律,这部分补偿收入将享有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然而,如果计算出来的含税金额超出这个免交额度,那么超过的部分就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根据公式中的第一个部分,计算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后的剩余部分;接着,再使用公式的第二个部分,将上述结果除以离职人员的工作年限,并且在此基础上再乘以国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最后,再依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相关规定,使用以上计算得出的结果来确定应缴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职人员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2年,则应按照12年来计算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