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质押法律关系当中,若未对担保期限进行明示规定,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担保期限将被视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上限为六个月。在此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向担保人索求其应负有的担保责任。然而一旦超出了这六个月的期限,担保人将得以解除担保责任;但是,倘若在此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已经向担保人提出过主张,那么担保期间将参照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值得指出的是,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曾明确约定或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担保期间的起点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催告函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总体来说,在未能就担保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担保期限的判定有着清晰、明确且严谨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充分保护了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