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债务人,债权人财产保全与没有财产保全,在执行中权力是一样的吗?
结论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和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享有相同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权并不绝对,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分析
在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与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民事权利的实现,确保债权人免遭财产损失。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财产担保,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相对于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付出更多,承担的风险更大。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执行中不能优先分配,而是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既显失公平,也会使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落空,有违法律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初衷【(2018)粤18民终104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六条,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一规定实际上禁止其他债权人对保全财产进行分割,以利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执行中能够先行分配【(2018)粤18民终698号】。然而,这种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决定按比例分配执行所得【(2019)桂0512民初324号】。
此外,实务中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第三人享有支配权的财产;保全到期债权,对第三人没有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这意味着,即使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了保全,也不一定能直接导致债权人在执行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最后,法律实务中强调,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并非是对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优先分配权利的担保。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虽然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权并不绝对,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与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