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未办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参照离婚程序来处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而如果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以及相关事宜。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就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证明,一般就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当男方有病且病情严重影响共同生活时,可据此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同时,如果因为男方的疾病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主张相应的权利。
总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